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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通知
2016-09-08 16:28   审核人:

    一、检查的内容

    参照《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2016)》(附件2),要求全校各实验室(研究所)按照要求开展实验室自查自纠工作。

    检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检查内容包括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资质和基本设施运行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培训情况、废弃实验室和危险品处理情况、应急预案设立情况等。

    二、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安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严格参照附件2所示对照表,对检查出的每一处安全隐患要登记记录,并提出具体整改办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3、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他们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师生员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4、宣传引导,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广播、报刊、校园网络等各种媒体, 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积极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形成良好的安全教育宣传氛围,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三、工作安排

    (一)问题排查阶段(9月9日-9月15日)。

    各单位按照附件2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单位应详细记录原始排查结果(附件2),并于9月15日17时前将附件2纸质和电子档及实验室(研究所)清单报送至国资处。

    (二)整改实施阶段(9月16日-9月22日)。

    各学院对应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建立《高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3),并做好记录,逐一整改。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各单位需于9月22日17时前将以上形成资料的纸质和电子档报送至国资处。

    (三)核查建账阶段(9月23日-10月10日)。

    1、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安全检查组成员包括主管校领导,国资、科研、教务、规划、总务、保卫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各受查单位的1-2名专家。各单位专家名单于9月15日17时前将专家名单、联系电话报送至国资处。

    2、检查组参照附件2内容,对所查单位的实验室进行抽查,并填写抽查结果;重点检查附件3的整改落实情况。

    3、学校根据单位自查和检查的结果,对各学院实验室典型安全隐患或安全责任问题进行通报。

    (四)教育厅入校抽查阶段(2016年10月)。

学校将各学院《高校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进行统计整理后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选定若干学校开展现场逐项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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