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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2016-09-02 11:09   审核人:

    一、低值耐用品的范围:

    1.能够独立使用,其耐用年限为一年以上者;

    2.单价价值在200元至500元之间和单价不足200元但列入特殊管理目录的品种;

    二、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1.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低值耐用品的供应管理;

    2.实验室以各种经费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必须到物资主管部门办理验收建账手续;

    3.物资主管部门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实验室领用时须经物资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低值耐用品管理负责处建账,方可领用;

    4.实验室领用的低值耐用品要有专人建账管理,定期与物资主管部门核对账目;

    5.低值耐用品的正常磨损和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

6.低值耐用品丢失,按领用时间长短酌情赔偿,特殊管理目录内的低值耐用品丢失,根据领用时间长短,按原价的60% — 10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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