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设备凡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及丢失的,责任事故者应该负责赔偿,并按损失的大小、情节与态度给予适当行政处罚;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设备责任事故:
1.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造成设备损坏的;
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或拆除设备造成损坏的;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指导错误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4.保管不当,搬运不慎等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三、赔偿处理的规定:
1.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放大器、变焦镜头、电视机、计算器等与日常生活有联系的电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应视使用年限长短按原价的60%—100%赔偿;
2.损坏丢失设备零件的,则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加以赔偿;
3.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则按修理费予以赔偿;
4.损坏后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则视其质量下降程度,合理计算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5.设备的丢失事故, 视其情节与态度,按实际损失价值的10%—50%予以赔偿(本条例第一款除外);
发生设备责任事故,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重大特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院组织专人审理,并由院长做出处理决定。